二〇二四年第五号
横州市镇龙8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于2024年3月21日经**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横州市镇龙8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65号)进行了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横州市镇龙8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云表镇、镇龙乡。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经**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市云表镇山口村民委员会,镇龙乡六昌村民委员会、凤丹村民委员会、榃可村民委员会、那州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旭村民委员会、马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942公顷(乔木林地0.6290公顷、灌木林地0.0652公顷)转为建设(略),作为横州市镇龙8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略)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执行,其中云表镇按照横州市第二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略),镇龙乡按照横州市第五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8000元/亩(略)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略)横政规〔2020〕7号)的有(略)。
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征收同等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略)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略)布的《横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横征预〔(略)明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征地实施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略),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