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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县2024年4月份审批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护士执业许可信息予以公示。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4年5月15日18时前(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反映。
附件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4月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4月份护士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统计表.docx;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