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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化(集团)有限责任(略),法定(略),经企业申请,市州盐业主管部门初审,省工信厅审核后,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九条、十三条及《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将变更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载明内容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略)5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电话:(略) 附件:(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附件: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