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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甲方):(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主要标的:
1 | 环卫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 1(项) | ¥461,670.00 | (略) | 1、(略)环卫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服务期间内,(略)参保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故而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等人身伤害的,由保险服务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及相关法律条款向被保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保险服务供应商应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服务供应商的必备条件。 3、(略)环卫工雇员劳动合同变更新、老工人替换,造成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变动的,保险服务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更改替换投保人员名单,保险服务供应商不得以此要求增加合同保费。如因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变动需批量人员参保增加的,(略)可依照与保险服务供应商签署的保险合同单价,与保险服务供应商签署补充保险合同书。 4、(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参保雇员因人身意外死亡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赔偿不得低于 650000 元,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193700000.00元。 4、环卫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参保雇员因人身意外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5、环卫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参保人员因人身意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证明,保险服务供应商依据所在服务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 6、环卫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参保雇员因人身意外造成伤害,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在限额内据实赔偿。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29800000元。 7、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
合同金额: 461,67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壹仟陆佰柒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略)
履约地点:(略)
采购方式:(略)
2024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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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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