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验收服务采购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略),根据《中华人(略),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据此,岚皋县自然资源局拟采购一家相应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岚皋县黄家河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治理项目进行水土保持验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服务内容:岚皋县黄家河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预算金额:(略)
3.最高限价:(略)
4.服务时限:(略)
二、(略)
(一)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略),提供三证合一(略)(事业单位须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连续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规违法事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价要求
1.由单位法定代表(略):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连续三(略)(加盖单位公章);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报价单(报价要求符合服务行业收费标准)。
2.投标人报价中必须包括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费用不论是否在投标人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3.报价时间:(略)
4.报价材料递交地点:岚皋县城关镇大桥北路6号,电话(略)。
5.报价材料要密封并加盖公章,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材料,不予受理。
6.如投标人认为有需要,可以联系购买人进行现场踏勘。
岚皋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5日